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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4-01
瀏覽次數:1691. 核查標準需適配,不盲目追求高等級
設備的功能性核查無需是法定計量標準,可選用穩定的樣品(如實驗室的樣品進行液相測試,看下液相的泵頭是否堵塞);
2. 核查方法要具體,可操作性強
制定作業指導文件(SOP),明確核查步驟、判斷標準、記錄要求(如 “生物安全柜風速核查:用風速計在工作區 5 個點位測量,均≥0.3m/s 為合格");
無方法依據時,實驗室可自行制定方法。
3. 核查頻次科學設定,避免過度 / 不足
檢測方法有規定的,按方法要求執行(如部分設備需每次使用前核查);
功能異常易發現的設備,可在異常時核查;
常規設備建議每3-6 個月 1 次,高風險設備可加密至每月 1 次。
4. 環境條件需受控,排除干擾因素
核查時的環境條件(溫度、濕度、振動)需與設備使用條件一致,避免因環境差異導致誤判;
5. 人員需具備相應能力,避免操作失誤
核查人員需熟悉設備原理和核查流程,必要時進行專項培訓;
6. 異常結果處置要及時,閉環管理
核查發現功能異常時,立即停止使用設備,貼“停用標識";
排查原因(如維護保養、部件更換),重新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復使用;
記錄異常情況、處置措施及結果,納入設備檔案。
7. 記錄需完整可追溯,滿足評審要求
核查記錄應包含:設備編號、核查日期、核查人員、核查標準、環境條件、結果判定、異常情況說明等;
8. 避免兩個常見誤區
誤區1:用功能性核查替代設備維護保養;
誤區2:所有設備統一核查頻次,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。